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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作风建设  

 

 

 

 

沪应院委办〔20093

沪应院办20097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建设

若干制度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校园,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提升学校科学管理水平,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绩效意识,加强机关干部的作风建设,努力创建服务型机关,特制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加强作风建设若干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度包括:首问责任制、铭牌上岗制、部门走访制和部门协调制。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机关各党政部、处(室)的工作人员。二级学院(系)、部管理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熟悉本校管理服务工作流程和各部门职能;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条 凡第一个受理人员来访、来电或通过其它通讯工具求办、问询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努力做到“五办”,即重大事情全力办,份内事情积极办,份外事情协助办,能办事情马上办,难办事情想法办。

()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热情耐心地解答办事人的询问,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办事人前来办理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有关工作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让办事人清楚明了。

(二)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根据部门岗位分工,转交相关责任人;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的大致内容等记录在案,事后主动与有关责任人联系。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需要办理的事项。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三)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部门联系,必要时应为办事人联系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办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时,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自觉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学校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文明的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1.接听电话。要尽量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不能因办公室其他人员不在,而不接听其他人员办公桌上来电。

2.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询问不应付,清楚讲解不马虎”。

3.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一律不能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敷衍问讯者。

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三章  铭牌上岗制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办公桌显眼位置摆放岗位铭牌,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六条 岗位铭牌由各部门自行制作。岗位职责或机关人员的职务或岗位发生变更时,要及时更换岗位铭牌。

第四章  部门走访制

第七条  本着“多交流、多沟通、做个贴心人”的目标,加大机关干部对院(系)、部工作服务和指导的力度,促进机关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走访以倾听意见、沟通情况为主,在走访中对一些政策性问题不能表态的,可研究后一并作出答复。

第九条  建立走访院(系)、部工作记录制度,及时对部门、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整改方案,形成书面材料记录在案。部门领导要负责对工作人员的督查,每月定期检查工作记录和执行情况,若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部门协调制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支持,树立全局观念,更好地为全局服务,努力营造和谐工作的校园氛围。

第十一条 学校党务工作由党务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直接开展,学校党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学校行政工作由行政职能处室独立开展,学校院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凡开展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完成的,应由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委托牵头单位召开协调会,商讨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负责;凡开展的工作,虽然由某一部门负责,但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主动协调好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共同配合完成工作;如涉及多个部门问题而无法解决,可由主要职能处室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两办,由两办提请学校领导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应制定相应办事程序、办事流程,明确办事责任人,以公开形式发布于校园网各部门网页上。各职能处室应严格按照流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到位而不越位。坚决杜绝互相推诿和拖沓的工作风气,倡导勇挑工作重担和勇于承担工作责任的良好作风。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落实机关作风建设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态度负有责任。定期检查本部门执行制度相关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并根据执行情况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表扬、批评和教育。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外单位办事人员均对学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具有监督、投诉的权力。投诉情况一经核实,将记录在册,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七章  投诉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对副处以上干部的投诉)和信访办公室(受理对机关其他人员的投诉)是全校受理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和处理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情况的投诉,并记录和统计全校投诉情况。投诉可采取电话或网上信箱两种形式(电子邮箱:jwjc@sit.edu.cnxfb@sit.edu.cn如需答复,请署真实姓名)。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处理群众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投诉。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突出问题或将引发不良后果的事件,要及时、如实通报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处理;对一般(职能范围内可解决的)投诉受理情况则作好记录,按规定期限回复投诉人,并报学校信访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奖罚措施

第十八条 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风建设的各项制度。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以及各类先进评比和干部选拔考察的重要依据。如有违反制度者,分别以部门内部批评教育、机关范围内通报批评和校内通报批评等形式进行教育。情节严重引起不良后果者,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人事管理条例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作风建设  机关工作人员  实施细则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3印发

(印62份)